内蒙古一男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被罚!

2026-08-31 HaiPress

近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呼热图淖尔派出所查处一起利用微信群公然侮辱他人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发泄私愤

造谣诽谤的灰色地带

每一位网民

都应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

法条速递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划重点

“公然”是关键!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公开场合辱骂他人,就属于“公然侮辱”!

P图丑化也是侮辱!丑化他人形象并公开传播,同样构成侮辱行为!

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

网络言论留痕!聊天记录、截图、朋友圈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删了也没用!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站所有资源全部收集于互联网,分享目的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如有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等,请给我们留言。
      联系我们   SiteMap